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建筑工人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据有哪些?

一、建筑工人劳动关系确认的证据有哪些?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发布,老社部〔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劳动争议纠纷,但《通知》中的第四条对建筑行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定了独特标准,即追溯认定标准。《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1年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此标准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这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但不宜认定劳动者与建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应当说,《通知》中的第四条规定的独特认定标准,针对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用劳动者所形成的用工关系。除此用工关系外,还存在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劳动者是否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呢?目前,这一问题存在争论,其中肯定说赞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都可适用追溯认定标准,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的劳动者更应认定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用工。对此观点以及《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没有区分法律和事实、忽视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等问题,值得探讨。
  
  二、建筑行业中的用工关系的分类及区别
  
  当前,建筑行业中的用工关系基本分为两类,即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一种性质的关系,可统称为劳资关系;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对二者作了不同规范,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可以理解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独特类型的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要受劳动法特别的规制。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1、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
  
  2、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未能成为用人者的成员。
  
  3、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国家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主,国家一般不特别干预。
  
  实际上,建筑工人和建筑单位之间形成的根本就是劳动关系,而绝非雇佣关系,因为双方首先都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建筑工人听从于建筑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在工地上从事的这些工作是建筑单位最主要的业务,这些完全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过也并非所有的建筑工人都属于劳动关系,还有一部分可能属于劳务派遣关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几种情形
      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几种情形一、挪用资金罪几种情形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夫妻共同的离婚财产如何执行
      近年来,离婚的人数不断增加,离婚的原因很多,离婚带来的问题也很多。离婚涉及到最多的问题就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有的已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


·土地确权后多出来的土地,每亩交50元钱合理吗?
      1.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地怎么办?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但如果是多出......


·一、刑事交通事故误工费怎样算?
      一、刑事交通事故误工费怎样算?1、受害人工资高于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按实际减少的劳动报酬计算,即月平均工资......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如何申请个人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
      如何申请个人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对于专利的申请,个人可以作为申请主体,而公司同样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么个人申请专利的时候究竟该如何申请呢......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一、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


·行政程序参与人依法享?
      行政程序参与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行政程序参与人享有的权利:1、请求权。对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言,请求权是相对人最主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可以......


·销售假药移送公安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移送公安的时间规定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容留吸毒最多能拘留多久
      容留吸毒最多能拘留多久?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带哪些资料
      一、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带哪些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