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身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二、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有毒、有害的食品要区别于过期食品,关键是构成此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对于全体民众来说,食品健康安全是最基本的需求,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毫无底线可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
      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一、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1、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风险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经营的话,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的管理人......


·(易货)外贸合同书(四)
      于__市                      年  月  日  ____(以下简称售方)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购方)为另一方,签......


·刑事诉讼法求证的特征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求证是指国家相关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事实,论证自己的......


·如果男方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很多离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是先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手续。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离婚原因导致双方的协议离婚不能达到离婚的结果。所以,离婚夫妻......


·哪些证据构成重婚罪的
      认定重婚罪所需要的证据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领了结婚证的法律婚姻,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另一种是......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分居有哪些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新《民法典》关于离婚分居有哪些规定未办理法律规定的离婚手续,分居多久都不......


·25分利息违法吗
      25分利息违法。无论月利率是25分还是年利率是25分,都是违法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


·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我国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都是一样的,因此说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其实具体的内容都相同。在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


·父母离异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
      父母离异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一、父母离异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离婚后孩子是有继承权的。我国《继承法》规......


·劳动法对临时工辞职做出了那些规定?
      临时工已经是历史名词了,如今对于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讲,都可以叫做临时工。而我国法律中关于临时工辞退其实是没有规定的,一般就按......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