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安办案程序规定

公安办案程序规定公安办案程序规定都有什么呢
  1、职权《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管辖第18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强制措施
  (一)传唤、拘传第117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刑事拘留第80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逮捕第79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第85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取保候审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一般来说,公安办案都是按照法律制定的程序和流程来办得。对于公安来说,这些法律条例更像是规范他们办案的严格条件。使得他们能够快速找到破案的关键点。公安办案程序和规定的意义也在于这。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认定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
      一、怎么认定民事诉讼法再审新证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


·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成年以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存在被监护了,对于精神病或者不具......


·单位房屋装修合同范本
      单位房屋装修合同范本房屋装修合同(范本)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


·检察院不批捕后能不能办取保候审?
      一、检察院不批捕后能不能办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


·高空坠物找到责任人有哪些要求?
      高空坠物找到责任人有哪些要求?随着我国的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的建筑业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建筑越来越高,相对的安全危害也是越来......


·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如何分
      结婚几年发现自己的配偶和自己有很多时候是不能和睦相处的,所以再三思量选择离婚,可是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呢,婚姻关系中财产是最麻烦的东西,一物连......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承包期限是多久?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承包期限是多久?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土地承包是现在社会很常......


·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是什么?
      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是什么?近年来土地征收逐渐增多,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关于国家对于征收土地的相关扶持政策,因为只有了解相关政策,才能更好的保护土......


·南京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怎么样的?
      南京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


·拆迁时哪些部门有权力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时哪些部门有权力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