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常见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按照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不过,在立案标准上面,对于自然人的立案标准要求,明显是要比对单位的立案标准要求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被刑事拘留批捕了什么意思?
      一、被刑事拘留批捕了什么意思?被刑事拘留批捕了的意思是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不享受年假情况主要有哪些
      不享受年假情况主要有哪些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的五种情形: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法律规定农村自留地归属于谁?
      法律规定农村自留地归属于谁?对于很多农村的人来说,应该都听说过农村自留地,在土地都还是归国家所有的时候,农民留一部分自己可以支配用于生产或者......


·经济仲裁有哪些原则分别是什么
      经济仲裁是指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方......


·打架轻伤一级不赔偿法院会怎么判刑?
      打架轻伤一级不赔偿法院会怎么判刑?打架轻伤一级不赔偿法院依旧会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正常判刑,与人打架之后,对方受伤了经过伤情鉴定,确定是轻伤一级......


·发生疾病抢救48小时不算工伤?
      发生疾病抢救48小时不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


·公证遗嘱办理中的问题
      公证遗嘱办理中的问题虽然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当遗嘱继承发生后,遗嘱继承人即便是持着这样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的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


·企业用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当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后通常都要和企业签订一份劳动用工合同,表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公司要求达成一致,并且也......


·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由于建筑工程出问题的事例数不胜数,建筑工程质量出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生命健康,全国上下对于建筑工程......


·外资公司注册代理费用是多少
      外资公司注册代理费用是多少一、外资公司注册代理费用是多少1、注册外资公司代理服务费:8000元人民币。2、外资公司注销代理服务费:4800元人民币......


·灯塔市企业工厂动迁标准是怎样的
      灯塔市企业工厂动迁标准是怎样的一、企业工厂动迁补偿有哪些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