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怎样的?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怎样的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第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机构做出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不过,若是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什么是工程挂靠劳动纠纷?
      什么是工程挂靠劳动纠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来城市打工,而建筑业门槛低,成为了大多数来城务工人员的首选,但问题也来了,许多务......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


·上法院起诉离婚要多久时间?
      我国的婚姻演变,从父母包办婚姻到自由恋爱。然而,在父母包办婚姻阶段,离婚的几乎没有,到了自由恋爱结婚,离婚率却越来越高。究其原因,可能是人们......


·法院对盗墓一般怎样判?
      法院对盗墓一般怎样判我国法律上没有“盗墓罪”这个罪名,盗窃坟墓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盗窃罪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普通坟墓,盗窃财物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


·车辆被追尾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车辆被追尾可以主张哪些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无效,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的打官司技巧
      民事诉讼中的打官司技巧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愿意选择诉讼。但是当诉讼成为唯一的选择时,我们也应该知道一些打官司的技巧。我们将......


·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在我国一些赔偿有关的相关法律已经清楚地表示出,属于国家的一些部门或者在这些部门中工作的那些人因为使用了自己在工作上所拥有的权利而对我国的人民......


·股份公司法人怎么更换?
      股份公司法人怎么更换?需要什么材料?每一个公司肯定都是有法人这个职务的,法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就是公司的老板。对于公司来说法人是至关重要的......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少案件是股东代表提出的,但是根据司法实际,我们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类型的企业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