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必须要存在的条款吗?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必须要存在的条款吗?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满足重复诉讼的其他法定构成要求,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三、因素区别(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2] 。)(3)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标的就是属于诉讼的对象,其中也是缺一不可的条件,只有条件构成才会成立一起诉讼的案件,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进行起诉的时候就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这样法院才会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受理,从而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有一部分人都会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租房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有一部分人都会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租房的时候与房东签订的有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以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被判刑了可以监外执行不?
      被判刑了可以监外执行不?一、被判刑了可以监外执行不?被判刑了可以监外执行,职员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


·眼睛受伤的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
      眼睛受伤的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


·公司法中的经理的内容和司法解释是什么?
      公司法中的经理的内容和司法解释是什么《公司法》中的经理的内容、司法解释是什么?内容:《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


·公司辞退员工的决定书怎么写?
      公司辞退员工的决定书怎么写?一、公司辞退员工的决定书怎么写?《辞退通知书》________先生/女士: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包括哪些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包括哪些我们知道,股权转让是需要缴税的,如果是个人股权转让,就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等等税费的缴纳,缴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所......


·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
      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合同签订所在地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约定有效吗?
      合同签订所在地申请仲裁或诉讼的约定有效吗最高法院有裁定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约定,是一个可分割的条款,其中关于......


·未婚生子财产怎么处理
      未婚生子财产怎么处理一、未婚生子财产怎么处理当事人未婚生子的,可以与对方讲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并不愿意办理结婚的话,当事人......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一、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新出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将南昌市住宅......


·次数规定一般以协商为主
      次数规定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