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是什么?
改革现行的证据制度,确立系统的证据规则,冲出仲裁方式改革的隘口,以解庭审中的一大难题,已具有现实紧迫性。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人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用证据规则<依关联、客观、合法性规则来主答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采信规则)等四部分。
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指仲裁委对主要适用普通程序受案的,在开庭前主持当事人将能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实施交换,以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能全面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责任,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3、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4、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5、当事人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日起三至十日内完成举证。(内:涉外案件和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者为十日。)
6、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7、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8、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换,一般也不在开庭时出示。)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需反驳对方证据,应当即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在三日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人在新定的举证期届至后三日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日期。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是为了国家与国家更好的交流解决问题。事实证明,国际仲裁证据规则的出现的确加强了国际之间的交流互动。同时能够更好更快的解决一些关键问题。所以建议先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更多专业知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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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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