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上社保吗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上社保吗试用期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不同依法设置,但是如果单位自行规定试用期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但是这种做法是违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内三十日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试用期内公司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自行规定工作满一定时间才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单位也会存在很多风险,比如工伤风险、医疗风险、员工主动离职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等等。二、如果您公司试用期不给你缴纳社保,您该怎么合法 维权?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试用期公司不为自己交社保且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可通过一下三种方式维权:1、与企业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为自己补交社保,如果单位依旧不缴纳,那么职工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2、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管大队会派人到单位进行调查,如果情况符合,单位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当然职工欠的社保也会补齐。3、申请劳动仲裁,相关部门会要求涉事单位按照要求补缴职工社保,并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社保,根据规定,单位和职工在合作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需承担2倍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将付出更大的代价,于此同时职工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实践中,有不少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转正之后才开始参加社保,而试用期内是不给员工买社保的。这样的约定自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先与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及时补交社保。若单位仍旧不补交的话,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姓名权包括肖像权吗
      姓名权包括肖像权吗姓名权和肖像权都是隶属于人格权,他们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人把这两者混淆,认为姓名权是包括了肖像权的。为了......


·2023红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国家的城市和乡镇的道路建设的大力发展,部分城市已经实现城镇交通便捷的目标。其中就包括红河州。那么,你知道红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吗......


·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签订合同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履行义务的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不履行又怕合同遵守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


·附条件的合同生效后诉讼时效是多久?
      附条件的合同生效后诉讼时效是多久?在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3年。假如合同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照约定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算违约,需......


·房屋居间合同要中介公司公章吗?
      房屋居间合同要中介公司公章吗?房地产居间合同也称为房地产中介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的、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


·或之二
      或之二,可视为其对事实陈述的不完整或请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事实的隐瞒。被告提出的请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相似,但实质上是对实事的补充或对原告......


·什么部门能够判定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归工商部门管理,它的职责中有一条就是这么规定的: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一、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的刑事处罚是什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夫妻之间借钱需不需要借据
      夫妻之间借钱需不需要借据一、夫妻之间借钱需不需要借据1、认定为对夫妻财产的处分有效。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网络诈骗多少
      网络诈骗多少钱算犯法,网络诈骗怎样处罚虽说公安机关对于网络的管理已经更新完善,但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而且互联网的发展非常迅速,管理的水平很......


·增加抚养费案件证据都有哪些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同时也要计算一方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但在离婚之后,随着孩子的长大此时客观情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