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犯罪人员的行贿罪有共同犯罪吗

一、犯罪人员的行贿罪有共同犯罪吗从刑法理论上讲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但在实务上并非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分开处理。首先,介绍贿赂罪具备的犯罪构成,介绍贿赂行为并不是行贿罪的帮助行为,其与行贿者并不形成共犯关系。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而言,介绍贿赂者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撮合,促成贿赂成功,是导致贿赂现象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社会危害性于行贿者和受贿者,有进行评判的必要。行贿共犯是指与他人共同构成行贿罪,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两人以上,主观上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客观上有教唆、帮助、实施行贿等行为。其次,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而进行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若行贿、受贿双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共同故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而行贿罪的共犯明知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若行贿方本没有行贿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意图,行为人与行贿人具有共同行贿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与行贿人共同构成行贿罪。再次,介绍贿赂罪通常表现为为双方牵线搭桥,介绍贿赂人处于中间位置,作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行贿共犯是为了帮助行贿方实施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各种行为,如出谋划策,筹集资金等,最终使行贿人完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最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不依赖于受贿或行贿方的第三人,对利益的享有是单独的、而行贿共犯依附于行贿罪,不能存在。也就是说,介绍贿赂罪行为人本身利益的实现不以行、受贿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即使行贿人无法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受贿人未能实际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的,均不影响中间人利益的实现,其获取的利益往往是中介行为的有偿报酬。而行贿共犯行为人与行贿方有共同的利益需求,该利益实现必须以行贿人直接利益的实现为必要前提,往往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但是不正当利益的实现与否并不影响其行贿罪的认定。相关的行贿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的审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自身的罪行进行交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考虑相关犯罪人员的认罪态度和悔过表现进行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农村宅基地继承要交税吗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农村居民在父辈过世后理当继承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居民有权继承宅基地吗......


·试用期怀孕可以辞退吗
      不可以。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范围。公司应......


·结婚后女方的精神病男方能离婚吗
      可以。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什么情况下形成事实婚姻
      什么情况下形成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


·辽宁省车船税新标准是什么?
      辽宁省车船税新标准是什么?一、辽宁省车船税新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的辽宁省车船税新标准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车船税法明确规定,......


·一、两个人醉驾出车祸事故责任划分需要多长时间?
      一、两个人醉驾出车祸事故责任划分需要多长时间?通常情况下是1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


·法律规定辩护人如何辩护?
      法律规定辩护人如何辩护?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抽逃出资表现方式是什么?
      抽逃出资表现方式是什么一、抽逃出资表现方式是什么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登记程序如下:......


·一、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怎么办?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的处理赔偿办法主要是在伤情稳定之后便可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后可根据伤残等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般......


·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
      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一、不动产反担保合同起法律的效力吗?只要协商好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动产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