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房产还在按揭离婚怎么分?

房产还在按揭离婚怎么分?房产还在按揭离婚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分割:由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婚姻期间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剩余未偿还完贷款,由取得房产一方个人继续偿还。相关规定:《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一般的是可以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如果双方协商的很好,那么这时候可以自行去办理分割手续的,如果双方在这方面无法达到一直的决定的话,那么是可以根据向法院提出 申请解决的,这时候取得房子的一方是需要按照失眠的价格支付另一方房子的价格的一半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一个房产是您非常重视的,因为毕竟现在房屋在进行购买的时候价格也非常的昂贵,但是对于离婚的夫妻来说的话,就务必需要将这个房产进行一定的分割。此时在进行分割的时候都必须遵循自由协商的原则来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陕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是怎样的
      陕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是怎样的各省市在做建筑工程项目时都会出具一份建筑工程资料,资料中对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建筑工程资料要......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是怎样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是怎样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是怎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结果: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


·女方出月子离婚抚养权可以争取吗?
      女方出月子离婚抚养权可以争取吗?可以的;1、你们如果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有什么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有什么规定刑事案件中可以区分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般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自诉案件则就是由受......


·离婚抚养费收入减少是否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支付?
      离婚抚养费收入减少是否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揭某工作变动后经济状况明显下降,可能对其生活造成困难,属于法定应当变更的事由。如果并未造成其......


·一、房屋4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一、房屋4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1、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屋业主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申请获得批准之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农村离婚财产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就连相对传统的农村,离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夫妻双方处理离婚事情的时候,很容易在财产分配上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办了喜酒没有领证算不算结婚
      办了喜酒没有领证算不算结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


·在我国异地要怎样起诉离婚
      受到我国户籍制度的制约,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肯定是必须要回到男方或者女方其中所在地,才能够在当地的民政局办理出结婚证的。但是在......


·还款后对方不给借条怎么办?
      还款后对方不给借条怎么办?一、还款后对方不给借条怎么办?还款后对方不给借条将借条撕毁或者是留存相应的还款的证据,这样的话就能够证明存在的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