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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玩忽职守的规定有哪些条文

最高院关于玩忽职守的规定有哪些条文
  
  一、最高院关于玩忽职守的规定有哪些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解释》共计10条,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其中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九人以上,或重伤两人、轻伤三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关于审理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 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10.9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这类案件的审理,相关的调查单位对这类案件的违法情况和案件后果进行处罚,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时,相关的犯罪人员还应积极地聘请律师,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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