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婚姻一方逝世后的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婚姻一方逝世后的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一方死亡的,应当平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注意此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时的分割办法有所差异。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应按当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儿童一方等原则进行分割,因为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双方相互丧失对方的继承权。而在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对方的继承权,所以,分割遗产时,采取平分的原则并无不妥。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转化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即继承权转化为财产所有权,继承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无权干涉。例如,寡妇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后改嫁的,完全有权利带走其继承的财产。二、继承权的权利实现。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如果说公民出现死亡的情况下也是会由配偶、父母以及子女来继承生前的财产,如果说当事人在生前订立了遗嘱后也是会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的,当继承人死亡后遗嘱则会自动生效,继承人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继承遗产的,同时继承人也是可以放弃继承权利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评剧自幼儿蒙嫂娘训教抚养伴奏有版权吗?
      现在,随着传媒等的发展,让我们对于信息的获取更加的便捷,比如说以前我们想要听歌,需要去买磁带,后来可以进行下载,逐渐的发展我们可以在线的收听......


·缓刑期嫖娼被抓怎么处理?
      罪犯如果在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缓刑的话,可以说这是一个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了相关规定的,一般期限届满之后就不会再执行原判刑罚了。但有的人偏......


·一般工伤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
      一般工伤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关于注册商标权可续展几次
      注册商标权可续展几次关于续展的次数,《商标法》无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所有人愿意,商标专用权经重复续展并邀纳费用后有可能无限期保留。这......


·小学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给小学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 怎么赔偿
      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怎么赔偿?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


·茶陵拘留所探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茶陵拘留所探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拘留所的探视时间亦或者说是拘留所一周探视几次,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适用具体的拘留机关规章制度,如下:1、如果......


·妨碍作证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妨碍作证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据构成犯罪的,按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伪证罪最高的处罚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最长......


·中资并购海外企业的风险及其应对方法
      中资并购海外企业的风险及其应对方法说到并购海外企业,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要好好把握,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我们也......


·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要符合怎样的条件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案范围是什么?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案范围是什么?合肥市民拿不到劳动报酬,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以选择多种途径维权,包括调解、仲裁及诉讼等。其中劳动仲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