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侦查的辨认笔录见证人签名吗?

侦查的辨认笔录见证人签名吗?需要见证人签名,但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二、辨认的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辩认笔录作为司法由机关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效的手段,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双方对辨认笔录的情况无异议的,那么是不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需要见证人在场的,见证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根据婚姻法规定二婚登记需要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规定二婚登记需要离婚证?一、根据民法典规定二婚登记需要离婚证?办理二婚登记需要离婚证,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


·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吗?
      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吗?一、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吗?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但是只能诉讼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怎么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怎么处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处理有下面两种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是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闲置两......


·一、不可分割财产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不可分割财产的执行方式有哪些?不可分割财产仍然有多重执行方法,结合具体财产的性质以及共同性质,分别可是使用出让、认购、转移等多种方案。对被......


·打麻将罚款归谁进行处理?
      打麻将罚款归谁进行处理?将打麻将作为娱乐活动的,不以赌博罪论处和处罚。一旦涉及犯罪,需要交纳罚款。赌博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的范畴,法律规定......


·在我国关于抽血化验醉驾可以复检吗?
      在我国关于抽血化验醉驾可以复检吗抽血化验醉驾不可以复检。醉驾不仅不可进行三次复检,事实上连第二次复检都是不允许的,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


·离婚时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那就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而此时为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很有必要知道应该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妻子举报丈夫酒驾是否能免责罚?
      妻子举报丈夫酒驾是否能免责罚?妻子举报丈夫酒驾并不能因此而不受责罚。醉驾的处罚具体如下:(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


·建筑工程中人工费合同如何征税?
      建筑工程中人工费合同如何征税?工程建设过程中会用到大量的工人,建筑单位支付的人工费是一项重要的费用。涉及到成本利润企业会缴纳相关税费,那么建......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上市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要求是什么?上市,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上市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在实际生活当......


·LOGO版权注册需要多长时间
      LOGO版权注册需要多长时间?一般情况是60个工作日,能办理加急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