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一、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2、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3、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4、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5、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6、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7、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8、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哪些行为可认为哄抬物价?
  
  1、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2、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3、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2)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1)项、第(2)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4、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3)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3)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4)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个级别的主管部门也是会加强对防疫用品以及商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同时各级别的市场监管部门也是需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如果说发现了厂家有哄抬物价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发现情况属实也是会给予一定的罚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善意第三人不能采用的情况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善意第三人不能采用的情况是什么?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合同......


·一、当事人酒驾醉驾可缓刑吗?
      一、当事人酒驾醉驾可缓刑吗?酒驾涉嫌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缓刑。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


·夫妻双方离婚 孩子怎么判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但哺乳期间的......


·不动产抵押担保期限是多久?
      不动产抵押担保期限是多久?一、不动产抵押担保期限是多久?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


·收养登记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


·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给付
      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给付新劳动法无此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此规定,应在辞退员工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


·一般民事纠纷多少时间开庭
      一般民事纠纷多少时间开庭?民事纠纷起诉后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


·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什么意思?
      在具体实际中,经常有劳动者由于工伤事故赔偿、工资待遇标准、休假计算时间等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甚至诉诸法院,在......


·劳动关系法的构成包括哪些内容,怎么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在公司里,公司作为经营者,有支配权和处置权,员工则受雇于公司,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领取工资,这样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新婚姻法房子产权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中,对于婚姻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您最关心的,应该就是房子的产权问题。有些婚房是在婚前买的,那么这类房产应该属于谁?还有房......


·粮食收购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粮食收购合同的内容有哪些?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粮食收购成了农村居民重要的总收入来源。但是很多农民朋友对签订合同的内容不甚了解,唯恐上当受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