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国定加班是最低工资吗?

国定加班是最低工资吗?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因为加班费仲裁谁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考勤记录是记载劳动者出勤情况的重要凭证,对劳动者来说,能记录他们加班的情况,有利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对单位来说,能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是否正常出勤,是否无故缺勤,是否迟到早退,是否安排补休,是否安排年休假等。工资支付凭证则是判断劳动者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工资的重要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就加班工资、年休假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等争议中,均可能涉及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的举证。综上所述,不少公司都会在忙碌的时候安排员工加班,在周末加班需要给双倍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要根据员工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不能按当地的最低工资,否则就会导致少发加班工资的情况,侵犯员工的利益。即便合同中没写清,也应当按照实发工资计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赔
      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赔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劳动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撤销的情况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如下列可以撤销的情形。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


·最新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
      最新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写,也可以没有原因,直接写本协议),一切都由孩子父母双方......


·当事人工伤能否申请误工费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
      当事人工伤能否申请误工费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借款时借款人没打借条不还钱怎么办
      借款时借款人没打借条不还钱怎么办此时出借人可从间接证据入手,以形成间接证据链。1、借过钱的证据: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


·不可授予专利的情况是怎样的
      不可授予专利的情况是怎样的一、不可授予专利的情况是怎样的(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


·一、无牌车辆交通事故划分责任的方法是怎样的?
      一、无牌车辆交通事故划分责任的方法是怎样的?无牌车辆交通事故划分责任的方法有以下三种:1、当无号牌车发生事故时,如果无号牌车辆车主只有车辆无号......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现实中,出于报复心理就有可能出现诬告陷害的情况,此时需要实际诬告陷害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即诬告陷害罪,之后也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