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什么时候做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什么时候做?做辨认笔录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都是在侦查阶段做辨认笔录的,因为辨认的结果将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二、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一般在案件的侦查工作结束以后就不存在着再让相关人员进行辨认了,而且辨认笔录也不可能是移送审查起诉以后才去补录的。所以说,辨认笔录只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而且,也不一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要制作辨认笔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重庆高院残疾赔偿金根据什么标准确定?
      重庆高院残疾赔偿金根据什么标准确定?一、重庆高院残疾赔偿金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中学生偷自家钱算犯罪吗
      中学生偷自家钱算犯罪吗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微信被骗2000能立案吗
      一、微信被骗2000能立案吗?(一)若个人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及以上,报警才给予立案。(二)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2000元,警方不予立案。则按盗窃处理,做相应......


·广告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广告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为了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有效促进产品的销售和推广,许多生产企业或销售商都会采取广告宣传的方......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怎么赔偿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怎么赔偿女性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时候,都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的,如果公司将女性辞退,是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条例对女性进行补......


·销售假冒产品的责任是怎样的
      销售假冒产品的责任是怎样的一、销售假冒产品的责任是怎样的1、消费者可以就假商品要求经营商或者生产商退款并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
      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离婚赔偿金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为一方对于婚姻有过错从而导致离婚的情况,过错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其目......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法规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法规是什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各项工程建设也在逐步加快。但是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工程质量问题,以为......


·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


·工资有问题怎么取证
      工资有问题怎么取证劳动者只要举证证明有劳动关系且坚持提出有工资表并签字,则工资表应当由公司举证。公司拒不举证,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公司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书相关法律有哪些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于农村经济的重新定位,市场经济的活力一下子就涌入广阔的农村田野,相应的就带了土地经营纠纷案件的多发,因为农村土地多涉及集体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