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用益物权原始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用益物权原始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一、用益物权原始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用益物权原始取得的规定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呢,进行一定的物权方面的具体的,比如说通过征收罚款,还有先占等方式取得。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2)基于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
  
  物权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取得,也称为物牧的设定,因为它们都是所有权人在其物或财产上设立的负担,丽使他人在一定期限享有用益权或在条件成就时的变价求偿权。
  
  物权取得后,其权利内容和客体物本身可能会发生变更,甚至因转让或客体消灭而消灭,这些行为和事实共同构成物权变动,又称物权的得丧变更。
  
  在物权变动中,取得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先取得物权,才会产生变动阍题。在物权取得中,首先是所有权的取得,因为只有有了所有权,才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定,才有转让、赠与等将所有权转让与他人和抛弃所有权的所有权丧失行为,才有整个物权体系的得丧变更。因此,研究物权变动必须首先研究物权取得,而研究物权取得必须首先研究所有权的取得。甚至可以认为,所有权的取得研究可以代表整个物权变动的研究。
  
  由于物权对世性,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统一规则,使取得的物权具有统一的对世效力。因而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一种适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果。物权取得方式和要件的法定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在当代社会,目前为止物权的取得方式它是多种多样的,当然的,在法律生效的判决之后,它也是可以有当时占有所有权利的运用权就是物权当中的一个种类。拥有使用的权利,但是他的取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继受取得,原始取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农村拆迁安置协议是行政还是民事?
      农村拆迁安置协议是行政还是民事?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意思自治受到一定限制的民事合同1、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上看,是拆迁人拆除......


·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时间是多久?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对于一审判决不服进行二审上诉的话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实际上一审判决不服进行二审的话是有着时间上的限制的。因此很......


·撤销权消灭的形式有什么,什么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消灭的形式有什么,什么情况下撤销权消灭一、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死亡司法鉴定尸检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民事纠纷以及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步骤,司法鉴定能够对事故对个人进行鉴定检查,然后给予结论帮助司法诉讼能够更加公平公正的进行,司法鉴......


·刑事案件批捕前应当提审的规定依据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批捕前应当提审的规定依据是什么?刑事案件批捕前应当提审的规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


·销售无产权车位是不是偷税漏税?
      销售无产权车位是不是偷税漏税?一、销售无产权车位是不是偷税漏税?不算偷税漏税;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


·传销行为由哪个部门立案侦查
      传销行为由哪个部门立案侦查传销行为由哪个部门立案侦查?《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


·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第一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的。主要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照《......


·离婚时发生债务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离婚时发生债务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


·法律规定是如何算遗弃罪的
      有关遗弃的行为在生活中也偶有发生,有的遗弃了家中的老人有的遗弃了自己的孩子,都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是法律上规定如何算遗弃呢,您听说过遗......


·济南遥墙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近几年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关注,这主要是由于土地在老百姓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作用,土地被政府征收,老百姓的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