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企业合并辞退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合并辞退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单位发生重大改变,公司辞退员工可以按照裁员的情况来处理,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正常是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裁员不合法的,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两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按照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不满半年按照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况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综上所述,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会将一些员工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办理辞退的员工企业要按照其工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作为赔偿标准。这个月工资应当是员工的平均实发工资,不能按照最低工资确定。企业有这样安排,应当提前告知员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派出所传唤不去有什么后果
      派出所传唤不去有什么后果警察传唤,分为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这里要强调一下,警察传唤,必须去。面对治安传唤,如果不去,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公......


·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法院如何判刑
      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法院如何判刑一、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法院如何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


·对监护人补偿费还办理吗?
      监护人是国家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且必须设置的保障,监护人承担着极大的责任,不仅仅要提供基本的生活的需要,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进行房屋转租的时候,当事人一般都是会签订一份转租合同的,而
      在进行房屋转租的时候,当事人一般都是会签订一份转租合同的,而对于这个转租合同,不管是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作出的,还是在非法转租的情况下作出的,......


·著作权民事裁定的概念是什么?
      著作权民事裁定的概念是什么??一、著作权民事裁定的概念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


·财产分割协议的格式: 1)、首部
      财产分割协议的格式:1)、首部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产契约”。2、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的双方或多方共......


·车险合同未生效出险会给出赔偿吗?
      车险合同未生效出险会给出赔偿吗?不会;车险合同里是有保单生效日的,保单的效力从生效日开始,但是前提是,你在生效日之前已经缴纳了保费。并且在生......


·小诊所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
      小诊所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


·贷款合同上没贷款方的名字能算吗?
      贷款合同上没贷款方的名字能算吗?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合同是否生效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


·提起虚假诉讼撤诉怎么办
      提起虚假诉讼撤诉怎么办?提起虚假诉讼撤诉的也可以按照虚假诉讼罪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提起虚假诉讼,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进行了撤诉,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


·以合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得的贷款的归属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