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因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民事案件怎么处理?

因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民事案件怎么处理?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是什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提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期间,被告人又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优先办理刑事案件。等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后,民事部分继续审理,或者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可以节省法院办案时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股东变更需要多久
      股东变更需要多久公司企业的经营,往往会遇到许多问题不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随之而来的公司企业的股东变更也是常有的事,那么股东变更需要多久呢?......


·下列属于财产清查一般程序的有那些
      下列属于财产清查一般程序的有那些一、财产清查一般程序财产清查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一般包括三个步骤:1、清查组财产清查前成立清查组,负责......


·逆行发生车祸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逆行发生车祸责任划分是怎样的一、逆行发生车祸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借钱欠钱不还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借钱欠钱不还怎么办?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


·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物业公司存在的价值、目的是为了给各位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自此,物业公司的职员才能获取经济效益,为了让这些业主能住......


·民事诉讼书有笔误怎么办?
      民事诉讼书有笔误怎么办?撰写民事起诉状的时候没有仔细的看它里面的内容,将民事起诉状递交过后得到法院立案了,才发现里面的内容有写错的地方。那......


·二手房交易合同怎么写,具体写哪些内容
      我国房价长久以来居高不下,老百姓想要买到一套满意的房子很是困难,一些人在新楼盘房价面前只能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入手二手房,那么,在签订二手房买卖......


·单位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有补偿
      单位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有补偿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自劳动法实施,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对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


·未成年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么?
      未成年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么?一、未成年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么?与没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论是否自愿,涉嫌强奸罪,不满......


·南京房改房出售的程序
      南京房改房出售的程序:  (一)卖方携带按规定填写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已购公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夫......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