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被辞退哪些条件可双倍补偿

被辞退哪些条件可双倍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可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每工作一年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N。二、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明确一点,目前在我国劳动方面的规定中,并不存在2倍补偿的情况,但是有赔偿金的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需要单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时候,这个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因而导致有些人理解的不全面,认为这个二倍经济补偿金就是2倍补偿,但其实这里的性质应该是赔偿,并非是补偿。至于这个经济补偿金怎么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有相关的规定,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按揭的房子是离婚前过户还是离婚后
      按揭的房子是离婚前过户还是离婚后一、按揭的房子是离婚前过户还是离婚后?按揭的房子是离婚前或离婚后都可以过户,但按揭房的过户需要通知抵押权人......


·厚大公司法免费注册公司是否有规定
      厚大公司法免费注册公司是否有规定我国的公司法经过修整以后,其中对公司的注册资金问题有了很大部分的调整。经过调整以后,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企业应怎样进行账款追收
      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了维持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往往不便追收客户的欠款,但这样很容易导致账款超过诉讼时效而讨不回的风险。掌握企业追收账......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虽然说我们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土地的实际归属权还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我们才能够听到国家征收土地这个词语,为了建设......


·房屋转租合同有怎样的效力
      要是二房东将房屋进行转租的,此时最好经过原房东的同意,否则日后就会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当然,实践中,有的二房东进行房屋转租的会要求签订书......


·土地使用证70年是什么意思,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土地使用证70年是什么意思,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在购买房屋后,并不意味着我们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在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到相关国家......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


·自愿加班不给加班费吗?
      我们发现,有的时候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而是员工自己自愿主动的留下来加班。那劳动者自愿加班不给加班费吗?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会拒绝单位加......


·民事审理中止的事由是怎样的
      民事审理中止的事由是怎样的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


·贷款无担保抵押需要验资吗
      一般小额贷款是会验资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是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和担保人的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而且收入中等以上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主发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