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当月辞退员工工资是否要发放?

当月辞退员工工资是否要发放?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会发放的,根据《劳动法》辞退当天职员就可以拿到当月的薪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员工不管员工是否有违法的行为都需要支付全部的工资,而且还要提前的通知劳动者,这样自己才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劳动法的流程来,如果无故的扣克,那么对于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应该怎么办
      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应该怎么办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房屋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按合同日期迁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该......


·信用卡诈骗夫妻离婚还有连带责任吗?
      信用卡诈骗夫妻离婚还有连带责任吗有连带责任,刑事案件追究的是犯罪嫌疑人个人刑事责任,但是若有证据证明信用卡诈骗的钱是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开......


·走私犯罪怎么判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工伤认定后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工伤认定后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吗?答案是可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司法要求不再验资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法要求不再验资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成立的时候,都会要求验资,走一些验资流程,公司的注册资金多少也代表了公司的实力有多雄厚,注......


·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缴纳什么税
      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缴纳什么税1、如果用自有资产(如土地、专利)的评估增值来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缴增值税2、如果是股东用外部资产或现金进行增资,不缴税3、......


·常见的讨债方式有哪些
      常见的讨债方式有哪些,有什么讨债方式一、常见的讨债方式有哪些人们通常采用的讨债方式主要有六种:1、自己上门讨债这种讨债方式的优点在于:直......


·催告函中断诉讼时效吗?
      催告函中断诉讼时效吗?虽然律师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但还是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一般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3年的诉讼时效,在发催告函之后......


·刑诉法第161条的内容是什么?
      作为律师,旁听人员、诉讼参与人都应该了解,参加庭审的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如果情绪激动、言语过激会触犯刑事诉讼法么?如果触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司法鉴定不能够保证其结果的权威性,就无法保障司法审判......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了警方事故责任的认定认为对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了警方事故责任的认定认为对方该进行赔偿,对方拒绝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应当弄清楚以下问题:1、被告人的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