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效力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

合同效力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我国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2、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第161条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项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对此无另外规定。4、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5、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6、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无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请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法律规定应该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当然实践中也可能出现起算时间不同的情况。二、《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我国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2、《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我国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3、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三、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效合同,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或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最后,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财产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在法定诉讼期内,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借款,诉讼时效应当以还款期满次日计算,不能以被借款人拒绝还款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也不能以仲裁机构判决合同无效之日算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解除劳动合同未签字生效单位把医保做减员应该怎么办?
      一、解除劳动合同未签字生效单位把医保做减员应该怎么办?解除劳动合同未签字生效单位把医保做减员可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


·法院判决时如何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进行选择?
      法院判决时如何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进行选择?像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会展开审理,如果性质十分恶劣,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死刑或者死......


·抚养费诉讼的开庭流程
      抚养费诉讼的开庭流程起诉抚养费的程序即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债权人抢走债务人财物怎么办?
      债权人抢走债务人财物怎么办?一、法律对债权人抢夺债务人财物如何认定?我国《刑法》条文使用的是“占有”一词,就表明在我国刑法上是区分占有与所......


·聚众斗殴双方和解解散中止犯罪怎么处理?
      聚众斗殴双方和解解散中止犯罪怎么处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刑事案件被告拒绝开庭怎么办
      刑事案件被告拒绝开庭怎么办一、刑事案件被告拒绝开庭怎么办如果是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决定逮捕。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频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频繁被媒体网络曝出,我们越来越注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就越来越不放心自己个人信息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庭宣判会及时羁押吗?
      根据法律规定当庭宣判会及时羁押吗?一、根据法律规定当庭宣判会及时羁押吗?根据法律规定当庭宣判是否会及时羁押,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确......


·二手房买方违约判赔20%的违约金吗
      二手房买方违约判赔20%的违约金吗一、二手房买方违约判赔20%的违约金吗违约金是多少完全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合同解除后,收......


·检察院制作的刑事抗诉书如何送达
      一、检察院制作的刑事抗诉书如何送达?一般都是直接或邮寄送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


·签订合同之后不交三金合法吗
      签订合同之后不交三金合法吗?三金有什么用?一、签订合同之后不交三金合法吗合同工单位不可以不交三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