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辞退员工马上发工资还是正常发放

辞退员工马上发工资还是正常发放
  
  一、辞退员工马上发工资还是正常发放
  
  员工原本的工资需要正常支付的。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办理这类辞退员工时,如因劳动单位原因的,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按照劳动者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进行计算。如因劳动者违法、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服从劳动单位安排的,可以不予赔偿补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可不可以更改?
      一、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可不可以更改?除非有证据证明公证是非当事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受胁迫下做的决定,一般不可反悔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


·不批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不批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


·土地使用收益贷款与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什么
      土地使用收益贷款与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什么贷款,可以说是解决老百姓以及企业生活燃眉之急的一个重要帮手,从本质上而言就是向银行借取一笔资金,......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有哪些?
      在实际工作中,应付职工薪酬包含用人单位给予其在职员工的劳动报酬及各种福利,是员工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很多员工对职工福利费的适用范围不太了解......


·停薪留职协议范本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办理停薪留职这一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对于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没有处理过相关业务,对于停薪留职的办理以及停薪留职协议的签订,......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被侵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被侵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被侵可以私底下协商或者去法院进行起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哪些税费
      国家对于普通民众几乎都是通过出让的这种方式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在以后的销售跟分配问题上几乎是没有任何的限制的......


·法院开庭是不通知家属的吗?
      法院开庭是不通知家属的吗?家属不是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通知家属的。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开庭都不会通知家属,只需......


·小额欠债不还怎么办
      小额欠债不还怎么办小额欠债不还怎么办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信贷公司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2、如果信贷公司起诉到法院胜诉......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要交房产税吗?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要交房产税吗?在我国,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的固定资产,我国很早就提出了房产税这个概念,其征收对象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在具体计税......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听到两个名词,要式合同以及不要式合同。其实,这两个名词是合同的两个种类,他们之间除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