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不同合同纠纷当中的管辖法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也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以后的管辖法院,但双方的约定跟国家法律制度相违背的,当然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上规定的管辖法院,都是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上班途中摔倒工伤认定怎么规定?
      一、上班途中摔倒工伤认定怎么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司法实践中怎么解决事实婚姻
      司法实践中怎么解决事实婚姻?(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什么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什么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离婚协议公证找哪个单位进行公证?
      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对有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离婚协议公证找那个单......


·脚手架钢管购销合同
      脚手架钢管购销合同脚手架钢管及扣件采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订立合同双方:需方:供方:供、需双方为满足需要方......


·刑事案件中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是什么一、刑事案件中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是什么?犯罪客观要件是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


·合同没约到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
      合同没约到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合同没约到违约责任规定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金,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客体要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


·夫妻本是同林鸟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两个人结婚难免会有磕磕碰碰的时候,如果真的过不下去了,双方也只能选择离婚,但是离婚并不是说离就能离的,在双方......


·已经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有哪些规定
      已经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有哪些规定一、已经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民......


·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是什么?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闹离婚的家庭,根据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样的状况下离婚的问题就会变的越来越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