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重婚判刑后要送往居住地吗?

重婚判刑后要送往居住地吗?重婚判刑后不要送往居住地,通常情况下判刑的执行的地点就在当地的监狱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上面只是简单的对重婚罪一般情况的解释,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重婚行为,如,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后,在这里劝解一下想要将发生婚外情的一方推上刑事法庭的受害者,没必要必须将他们推向那个深渊,那是于己无利的笨办法。最好的办法就是好好过自己的生活,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争取的财产分割及索赔时得到更多的赔偿。根据上文的讲解,相信你已经知道我国对重婚行为是如何进行处理的吧。一般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过您还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的处罚对象不仅仅是有配偶的一方,要是与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会受到处罚的。二、重婚罪两个人都要判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刑法不仅处罚有配偶的一方,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话,那么也是构成重婚犯罪的。此时,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判刑。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关于很多的犯罪行为,如果确实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比较轻微的,那么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尤其是对于重婚罪当中的女方构成该犯罪,但是有孩子需要抚养的,可能就会酌情的来进行考虑适用缓刑,也不需要回到原来的居住地来执行监狱刑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拘役期间怀孕了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拘役期间怀孕了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


·公证遗嘱的收费一般是多少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
      公证遗嘱的收费一般是多少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和遗赠公证费用大约在100元-400元之间。遗嘱属于一种个人声明,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遗......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59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


·离婚房产价值评估方法是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会分割财产,将子女的抚养问题解决好。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房产是重要的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其应该向另一方支付......


·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流程是怎样的?
      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流程是怎样的?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流程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步骤公司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作出将全部股权转让的......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当你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规定是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一种规则。不同地区的制......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需要什么材料一、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的材料注册商标所有人需要在商标十年专用期满时,要求延续其商标专用权,应当提出注册商标......


·最新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违法解除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单位违法解除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国家赔偿形式有哪些?
      中国这个强大的行政机构每天大小事务不断,但是难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需要国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涉及到赔偿和国家的赔偿形式。国家的赔偿......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签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