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1、 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
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违法、越权处理公务;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以罚款代管、代刑;野蛮执法;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2、贿赂犯罪主要表现
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办事后收取感谢费;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新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如上所述。新的刑法增加了对特大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采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使职务犯罪的处罚变得更加的严厉。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使职务犯罪行为得到有效地抑制,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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