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被继承人立遗嘱到哪里公证

立遗嘱到哪里公证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随着您法治意识的增强,更多的人在立遗嘱时,为了防止自己死亡后,亲人因遗产而伤害感情,选择将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强于所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减少家庭纠纷,已成为一种很好的化解家庭内部纠纷的方式。申办遗嘱公证注意事项:1、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2、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二、办理遗嘱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遗嘱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2、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遗嘱人与受益人系直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有关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材料);4、遗嘱人的的婚姻状况证明:①已婚,提供结婚证;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5、遗嘱所涉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6、遗嘱文书(公证处可提供代书);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要注意,在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而遗嘱公证主要是处理百年之后的财产分配事宜,例如房产、存款、基金等。一般权利不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比如公房的承租权等。若是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那需要夫妻二人分开订立遗嘱,并且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伤认定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以书面的申请书来启动认定程序。而之后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认定的材料,同时也不能忽略了流程的内容。那到底工伤......


·管培生入职后的职级为什么?
      公司在招新人入公司后,都会对新人有一个实习期的了解,如果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还算满意的还会对其进行管理培训,认为该职员有可以发展的前途,将其培养......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税收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税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可以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必要的时候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也是常有的事......


·代驾代驾责任险多少钱详细说明
      代驾代驾责任险多少钱详细说明不少人在交接应酬的时候,不得不喝酒,可是酒后没办法自己开车,大多数都会找代驾司机来开车。那么找代驾司机开车,造成......


·孩子不满一岁离婚抚养权归谁
      孩子不满一岁离婚抚养权归谁一、孩子不满一岁离婚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孩子跟谁生活在一起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的原则(经济条件、孩子......


·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加班工资
      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加班工资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规定,应付加班费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是延时加班;第二种情形是双休日加班;第......


·职工上班一天受伤算不算工伤
      职工上班一天受伤算不算工伤?需要根据受伤的原因确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安全生产责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安全生产责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对于一些大型的项目、工程,为了能够是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往往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来寻找合作伙伴。而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为了能够中标,不惜与他人......


·阻碍军事行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变动员工岗位
      劳动者在应聘用人单位的某一职位时,如果单位最终决定聘用劳动者为单位员工,并确定了员工的岗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是否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