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一、合同违约条款要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我国奉行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可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应当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原则上应将违约金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性,给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当事人带来的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将带给当事人不必要的纠纷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正是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中的大忌之一。在约定违约金时要注意两点:(1)约定违约金条款前,应充分评估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额,并以此为基准,正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2)如果不能评估守约方的损失额,最好不要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其他计算违约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如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20%—30%。因为这样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二、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为原则,主要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见,没有上限的违约金,却有明显的调整空间,使违约金的落实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三、法理分析中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是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主要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一定的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等。从我们整理的资料看,订立合同中,在约定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时,要根据违约责任的特点,事先要有一个充分的评估,计算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然后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明确计算出损失金额的,则代之以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这样的违约条款,法院就很少会调整金额。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误工费拿不出任何证明应该怎么办?
      一、误工费拿不出任何证明应该怎么办?如果自己拿不出证据,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因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当地的民事法庭也根本不会受理当事人误工费的诉讼......


·故意伤害罪量刑及赔偿金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量刑及赔偿金是怎样的一、故意伤害罪量刑及赔偿金是怎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商品房预售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诉讼离婚男方不到庭法院怎么判决
      并非所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是会同意的,因此就有可能出现女方要求离婚但男方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虽然此时女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


·交通事故责任对半能报工伤吗?
      职工要是在上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了车祸的话,经过认定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那要是车祸责任对半的话,此时还能报工伤吗?不少人都有这方面的疑虑,接下......


·离婚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吗?
      关于离婚,在我们的生活周围是经常看到和发生的。离婚会关系到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这一直是个很头疼的问题,对于孩子来说更是伤害,不管怎么说,离婚......


·父母死亡,有谁抚养孩子吗?
      父母死亡,有谁抚养孩子吗?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同时,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社会对父母的道德要求,没有尽抚养义务的......


·选择诉讼离婚时有什么要注意的
      不管夫妻是选择协议方式还是诉讼方式离婚,由于这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个人利益问题,因此都是需要谨慎对待,而千万马虎不得。当然,选择了不同的离婚方......


·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是怎样的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侵权人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而这里的责任具体包括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那您知道侵犯著作权民事......


·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怎么判决?
      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怎么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


·一、交通事故37责任理赔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37责任理赔是怎么样的?赔付方式为总金额200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先各算出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