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通知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释义】 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
  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不须公告,通知的时间为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二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通知的期限要短于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和定期会议的时间,为会议召开15日前。三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定期会议,还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会议召开30日前。
  股东的提案权是这次修订公司法为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增加的内容。股东的提案权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会有权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是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包括召集人主动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其做出决议。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列明,便于股东事先做好准备。
  股票是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凭证。无记名股票是指票面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由于无记名股票谁持有谁所有,谁就享有该股票上的权利。因此,为了确定哪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规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东大会意愿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不交存的不得出席,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作为公司重要的权力机构,召开会议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的规定有法可依,公司法规定的通知时间为提前十五天,具体的通知形式和通知内容需要根据不同公司的不同情形做出调整。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安局退侦之后怎么办?
      一、公安局退侦之后怎么办?公安局退侦之后就需要继续进行侦查,检察院对于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


·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


·起诉离婚哪些条件可以要求赔偿
      起诉离婚哪些条件可以要求赔偿(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些?现在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会通过多种方式融资,比如银行贷款、天使投资及民间借贷等。融资是一个复杂的企业行为,注意事项很多......


·刑法224条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保管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
      保管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


·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一、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


·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一、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一、非营运车交通事故误工费吗?
      一、非营运车交通事故误工费吗?非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也是有误工费的。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


·有劳动合同怀孕怎么办理合同到期的规定有什么?
      有劳动合同怀孕怎么办理合同到期的规定有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一般是患者和医院之间产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一般是患者和医院之间产生的纠纷,和一般的纠纷存在着差别,因为一方是医院,对于患者需要的证据,需要在医院去取证。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