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一、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遇到的纠纷。
  1、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直接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省力、省钱,也不会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有利于化解矛盾。
  2、调解
  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但是无论在哪一种机构(个人)主持下调解,都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种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任何情况下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仍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调解协议只要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就可视为民事合同。这种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起诉时,法院经审查,只要符合上述法定生效条件,就应直接确认其效力,并以判决方式,判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3、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的仲裁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1)申请程序不同。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有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仲裁机构设置不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县、乡两级,
  (3)裁决的效力不同。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裁决不是终局的。与诉讼相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而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种裁决具有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美中不足的是,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同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容易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不利于维护村民的团结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什么是土地经营承包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既包括侵权纠纷,也包括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
  其成因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1、由基层组织的原因造成的。如违背农民意愿频繁调整土地等。
  2、由于承包合同不规范引起的。
  3、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引起的,如承包方拒绝履行义务等。
  在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问题介绍中,需要了解的是,其解决途径一般都是经由当事双方协商后自行解决,但是协商之后还不能解决的就会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是如果调解也不能处理其就纠纷问题,那么这时就要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了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合同可以一年一签吗?
      劳动合同可以一年一签吗?劳动合同可以一年一签,具体双方可以协商,劳动合同一般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大多数是整年,但不是必须是整年。二、劳动合......


·一、违约店面租赁合同的赔偿金是多少?
      一、违约店面租赁合同的赔偿金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


·自行车撞人构成交通事故吗
      在道路上发生撞人事件的,不是一定都会按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因为有些其实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内。常见的就是自行车撞人的情况,那根据法律的规定,......


·工伤鉴定为9级能赔到10万吗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受了工伤以后,就要做准备材料,提交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部门就会根据劳动者工伤情况评定工伤为几级,然后劳动者才能收到赔......


·什么是误工费
      什么是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
      城市在发展建设过程中,总少不了对一些老旧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又必须为这些拆迁住房建设居住的房子。这其实就是今天要说的拆迁安置房了。那么您知道......


·一、 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手续怎么做?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离职手续怎么做?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单位不愿意续签提前一个月通......


·民法总则被宣告死亡是否有顺序的规定?
      民法总则被宣告死亡是否有顺序的规定?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其实死亡分为两种在现实中的死亡是自然死亡也有可能被法律宣告死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对......


·合伙做生意必须知道哪些法律常识
      合伙做生意必须知道哪些法律常识?合伙的法律定义个人“合伙”就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


·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一、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必须经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勘估。第十三条拆除违法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