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我们知道,在劳动争议发生

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我们知道,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申请诉讼的当事人会向法院提出处理争议的经济等方面的请求,那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我们将为您进行说明。
  
  一、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答案是可以。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分为两种情形。
  
  1、对仲裁时的请求进行了质的变更,比如经济补偿金变为经济赔偿金,此时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当事人的此种变更等于放弃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新增加了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如当事人坚持变更,按照新增加诉讼请求处理,看是否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
  
  2、对仲裁时的请求进行了量的变更,最常见的是请求数额的增减,这种变更没有规避仲裁,也不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突袭,可以允许。即使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为新增诉讼请求处理,也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
  
  较有争议的是请求期间的变更,诸如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支付工资的期间等。
  
  二、劳动争议案件赔偿款项
  
  1、双倍工资
  
  支付前提: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双倍工资的前提: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部分;
  
  双倍工资最高:可得11个月。
  
  2、经济补偿金
  
  支付前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双倍经济补偿金
  
  支付前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4、代通金
  
  支付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支付标准:
  
  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回答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有将赔偿形式变更和将赔偿金额变更这两种形式,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用请求增加赔偿金额或者将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诉讼请求的变更。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同居多年男方死亡女方可以继承遗产吗
      同居多年男方死亡女方可以继承遗产吗一、同居多年男方死亡女方可以继承遗产吗同居多年,但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件。这时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获得遗产要......


·商标服务项目越多越贵吗?
      商标服务项目越多越贵吗?商标的服务项目越多越贵。商标的注册费用与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商标注册费用,真的不是越低越好,商标对一个企......


·酌定减轻处罚是法定情节吗
      不是。酌定减轻处罚是法定减轻处罚的对称,是指刑法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审判机关根据审判经验和具体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识酌量掌握的减轻处罚。减轻......


·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判几年
      如果公民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有诈骗行为的话,此时其实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不过要经过专业的认定,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立案标准才......


·合伙人撤资合同如何书写?
      合伙人撤资合同如何书写?一、合伙人撤资合同如何书写?同立退伙契约人简称甲方同立退伙契约人等简称乙方兹就双方于年月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内容是什么?
      1、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


·一、醉驾驾驶证吊销可恢复的情况是什么?
      一、醉驾驾驶证吊销可恢复的情况是什么醉驾被吊销的,5年后才能够重新考取获得这类驾照。如果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


·欠钱不还的人拿他怎么办?
      欠钱不还的人拿他怎么办?理论上不管多少金额,法院都会立案,因为民事权利是以维权为目的,立案要求与款项数额没有直接关系,法理上推论是只要有侵权事......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样的?
      不少人觉得国家赔偿的主体主要就是相应的行政机关,其实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还是比较的广泛的,对于司法机关如果因为一些错误的行为而使得当事人的权益......


·借条与收条有什么区别
      借条与收条的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2、性质不......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有哪些内容?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有哪些内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1、配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