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事诉讼中对私自收集的证据的认定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还由于表达的明确性,《证据规定》显然比《批复》有更广泛的普适性。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的实施方得以最终确立。《证据规则》开始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对以私自录音、拍摄等手段获取的资料放宽了证据资格的审查,但这种感觉又是一种误解。

    《证据规定》虽然摒弃了将对方当事人同意“作为私自录音、拍摄所获资料合法性判断标准的规定,而代之以不得”分割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条件,但它仍属原则性规定,不仅非法的界限仍有待进一步明确:首先,什么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民事侵权理论的角度,对其判断标准就存在争议,侵权理论在侵权构成上有三要件,而理论上的最新发展认为,上述构成要件并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构成要件,侵权的构成无须损害后果,甚至无须主观过错,因为权利的存在有其客观界限,只要越过这一界限,即使并未出现任何损害后果,仍然构成侵权。其次,是对合法权益范围的界定。公民的绝对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所有仅、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合法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侵害都属于侵权。再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的“法律”范围是什么?因为对法律可以作很宽泛的理解,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等。由此看来,民事主体私自取证的合法空间不是由紧到松,由窄到宽,而是由松到紧,由宽到窄,至少,取证的合法空间没有变宽。

  

    许多人以为,公共利益是违法取证的保护伞,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以非法的取证手段获得的证据就具备证据资格,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人格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或者说,目的正当性、神圣性可以决定手段的合法性和免责性,使非法取证行为得以合法化。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法庭对非法取证造成的侵权的处理,即对这种手段侵权与否的判定,通常不受公共利益的影响。比如,记者偷录偷拍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其报道结果可能不会侵犯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等人格权,但即使在此情况下,记者的偷录偷拍仍然可能侵犯对方其他权利。

  

    总之,不仅非法取证所获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其行为本身也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只不过这种法律后果可能不是否认因此而形成的证据材料的资格,而是追究取证者实体法上的责任,如侵犯他人隐私权、住宅权、安宁权、通信与通讯秘密权、财产权等的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定的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


·车祸后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
      现在在生活中基本每家都会有一辆车,每当节假日的时候都会开出去游玩,但是在这时候也是车流的高峰,也是最容易发生车祸的时候,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


·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可以设立......


·起诉离婚手续怎么走
      一般办理离婚有以下三个步骤: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判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私自违反国家的相关保护水资源水产品色法律法规,在法律明令禁止的禁止捕捞区域以及禁止捕捞时间捕捞水产品或者说利用非正规非法的......


·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一、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既遂一般判多久?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


·监视居住在看守所进行吗?
      监视居住在看守所进行吗?监视居住不能在看守所进行,这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刑事诉讼法......


·一、无期限劳动合同辞职多久离职?
      一、无期限劳动合同辞职多久离职?无限期劳动合同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是一样的,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并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


·农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农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随着我们过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我们过城市在进行不断的扩大,城市本身所具有的土地已经不能够满足其发展,因而就会像周边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