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二手房签约要注意哪些内容

当事人就二手房买卖作出充分协商约定之后,此时不能忘了签订书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这其实也就是进行二手房签约。很多时候,通过这样的合同可以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保障,但必须要当事人在签约的时候注意其中的一些问题才可以。那究竟二手房签约要注意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买二手房某种程序上说比买一手房(新建商品房)更麻烦,涉及的问题很多,更有一些没有掀开盖头的隐患。因此,人们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从法律的角度维护好自己的权利,该说明说清的,该事先约定的,都表达清楚,有些条款是不能缺少的。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写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 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应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关况。
  (三) 价款这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位;尾款等。
  (四)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
  (五)违约责任
  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 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 合同的变更或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件。
  (十) 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如果可能,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修订合同,这样效果比较好。
  由于很多时候购买二手房都是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进行的,因此,在进行二手房签约的时候,最要是将中介机构作为其中的居间人一起写入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这样不管是对购房者还是出卖者来讲,也是一种保障。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离婚诉前财产保全数额该如何定?
      一、离婚诉前财产保全数额该如何定?这需要原告自己确定了对方的财产数额,然后直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即可。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


·股票交易费用的组成有哪些
      股票交易费用的组成有哪些股票交易手续费主要由3方面构成:佣金(买卖股票都要收)印花税(卖出股票才收)过户费(沪市股票才收)。而其中印花税,目前的政......


·在我国嫌疑人拒不认罪如何讯问
      其实现在我国司法界的很多专业的破案技术也不可能全部公开、透明的告知全体公民的,当中除了涉及到很多专业上的技术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因是不方便......


·一、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项?
      一、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需要确认房主真实身份首先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就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


·没签劳动合同能要求赔偿吗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说到没有劳动合同,其实主要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因为是单位一方的原因损害到了劳动者的......


·煤矿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是怎样的
      煤矿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是怎样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故意运输毒品多少克死刑
      一、故意运输毒品多少克死刑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三百四......


·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一、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


·一、向公婆索要抚养费是否可以?
      一、向公婆索要抚养费是否可以?不能,因为其奶奶没有法定义务要抚养孙子。但是如果当事人奶奶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话,而小孩家境困难的话,根据婚姻法以......


·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那些人
      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哪些人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


·新婚姻法离婚债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离婚债务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