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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去世后的管家方式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故去后契约才生效。它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长保富有和荣耀。同时,它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且可以避免将来巨额的遗产税。

  

    遗嘱信托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那些欲立遗嘱,但却不知如何规划的人,他们往往遗产庞大而家族情况复杂,又担心所有遗产均分给继承人后,可能会产生子女因浪费或被骗而败光家产。另外在规划遗产分配方案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有些企业家希望跨代交付遗产或限定遗产受益人资格条件,或由于各种原因在明确继承人之前需要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遗产,如果处理不好会对家族的资产分配过程产生很多的纠纷,引起家族矛盾。此外部分企业家虽然已经订立遗嘱并且指定了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遗嘱信托的优点有几方面,首先是可以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其次可通过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再次是避免了继承人争产、兴讼等隐患,最后是可以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在遗嘱信托的设立方面, 首先要明确的是遗嘱信托为遗嘱与信托的结合。同时可以立遗嘱的方式设立,这种情况下,必须遗嘱先有效成立,信托部分才能成立。此外也可以由委托人在生前订立以死亡为生效要件的信托契约而设立。

  

    而遗嘱信托设立程序则首先是在个人遗嘱中必须体现特定财产及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其次确定一个值得信赖的受托人;然后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或生前预立遗嘱信托;最后是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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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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