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宣告死亡的效力是什么?

宣告死亡的效力是什么?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一)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二)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对宣告死亡有着严格判断标准,而且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效力同自然死亡一样,其主体都丧失了民事资格,民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被宣布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对于犯罪行为,可以分为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怎么样区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要明确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和相同之处。那么,间接故意和过失有哪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最新版)
      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毕竟在现在这个网络化的时代,......


·在审理案件中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
      在审理案件中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一、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关键是否是“第一手”资料,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我国各城市遍布着大大小小的企业,许多企业都有融资的需求,但一些企业由于无法提供银行贷款需要的抵押,......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受伤可以辞退吗?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受伤可以辞退吗?员工受伤后公司是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民事诉讼庭审质证的顺序是什么,民事法庭调查的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庭审质证的顺序是什么,民事法庭调查的流程是什么?法院在对民事诉讼进行审理时,中途肯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来质证的,这也是法院审理的一个......


·不满半年辞退立即辞退是多少补偿金?
      不满半年辞退立即辞退是多少补偿金?不满半年被辞退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入职未满半年被无故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造假怎么处罚?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造假怎么处罚?上市公司注册资本造假的,构成虚假出资罪,其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


·反担保人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吗
      反担保人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吗?一、反担保人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吗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反担保......


·离婚女方不拿抚养费怎么办?
      夫妻选择离婚后选择将未成年的孩子交给了男方抚养,而女方需要依法规定的每年提交抚养费,这样来保证自己的小孩能够顺利健康的成长,到孩子年满18岁时......


·入职材料不齐不让入职怎么办
      入职材料不齐不让入职怎么办入职时材料不全属于单位内部工作问题,应当由单位各个部门协调解决,员工本人也应该配合人事资源部的相关要求,积极的再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