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
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而言,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在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
二、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7、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8、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大致阅读了上述的文章,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这类的问题应该也有了一些的了解和认识。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问题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是我们生活中对此并没有给予重视,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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