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

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
  
  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
  
  
  (一)、受理
  
  1、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
  
  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2、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
  
  1、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3、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五)、救济途径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讲述的仲裁办案流程的内容,分别是受理、组庭、开庭审理、裁决以及救济途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仲裁和诉讼都是人民维权的途径,基本先申请仲裁,然后再诉讼。诉讼和仲裁有一定的区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二者机构不同,以致受理范围也不同。还有,它们的收费也不一样,所以您要认真区别看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多久
      针对刑事案件来讲,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实际的追诉期限的,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刑事诉讼追诉时效。对于某个案件,只有在规定的追诉时效内的,才能依法追究......


·一、法律规定沈阳工伤鉴定收费吗?
      一、法律规定沈阳工伤鉴定收费吗?工伤鉴定一般没有费用,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交一定的费用。并且这些所有的花费都应当最后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做伤......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


·面对债务人逃债债权人有哪些
      面对债务人逃债债权人有哪些方式维权?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多少会和他人发生债务往来。现在是借钱容易要钱难,想要讨回债务是很困......


·工伤
      工伤,是企业劳动者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普通劳动者所做的劳动有时候过于危险,所以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企业没有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另......


·我国郑州工伤鉴定在哪做
      由于工伤鉴定的性质比较特殊,所以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国家制定的关于工伤鉴定的相关事宜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工伤鉴定不像其他的事情要因地制......


·一、老年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老年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1、夫妻在婚......


·九级伤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九级伤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九级工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二)项规定,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的法定过错......


·员工入职不签劳动合同会怎样?
      劳动关系就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在入职之后,但是有的人对此不是很了解,导致很多劳动者不能通过......


·市场经济中会进行各种交易,其中不乏一些不动产交易。由于不动产
      市场经济中会进行各种交易,其中不乏一些不动产交易。由于不动产交易往往交易金额较大,所以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和凭证。发票就是在进行不动产交易后必须......


·失火罪是《刑法》第几条
      一、失火罪是《刑法》第几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