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济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有很多的因素的干扰的,在进行推动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相关的政策。那么,济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我们该如何进行企业拆迁补偿呢?一起跟着我们学习一下相关的政策吧。
  
  济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
  
  区位、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成新及楼房层次差价,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款。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楼房层次依据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确定被拆除房屋和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本规定附表三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有租赁关系、产权及债务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典当的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在拆迁通告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实行房屋补偿,原典当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搬迁,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费,居民搬迁费每户3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迁生产、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市)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补偿标准,可结合本县(市)实际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4日发布的《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济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介绍了,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要严格按照上述的条款进行补偿。另外,如果是各个县的经济发展状况是不同的,那么,我们可以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的下调,但是调整的幅度不能超过30%,这些需要记清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退税规定是什么?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退税规定是什么?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退税规定是什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退税规定是第一步:准备申报安装个人所得税软件,......


·中国海关逃税举报电话是多少?
      中国海关逃税举报电话是多少?逃税举报电话是12366,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


·律师辩护坐地起价是否合理?
      一,律师辩护坐地起价是否合理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代理收费标准: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侦查阶段2000-4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3000-5000元/件(一......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本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本是怎样的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本是怎样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本一般需要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进行说明,并撰写其违法的事实和......


·受伤住院误工费是怎么赔偿的?
      受伤住院误工费是怎么赔偿的?按照工资来进行赔偿;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就业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


·女员工生完孩子多久厂方可辞退?
      女员工生完孩子多久厂方可辞退?一、女员工生完孩子多久厂方可辞退?女员工生完孩子以后最起码要过了一年才能被厂方辞退的,因为在一年哺乳期(从小......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不一定,看具体的情况。抚养权确定以后,法律规定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子女......


·商业车险订过了退保是否可以?
      商业车险订过了退保是否可以?一、商业车险退保条件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退保,但是需要条件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什么一、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什么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


·不交行政处罚最严重什么后果
      不交行政处罚最严重什么后果一、行政机关违法罚款不交,会有什么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