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当我们作为一名员工,在一家公司收到了不合理的待遇和非法的克扣

当我们作为一名员工,在一家公司收到了不合理的待遇和非法的克扣发生劳动争议后我们应该是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管辖这种问题的又是谁呢,以下我就根据天津市劳动合同法为您解释下。
   劳动争议管辖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管辖法院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2、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根据以上的问题回复,我想您对于天津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管辖地和如何处理,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简单的说就是,当您又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应该就在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去提出,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怎么办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怎么办找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公司只需承担工伤期间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剩......


·在法律上如何断绝父子关系?
      父子关系包括医学上的生理关系和法律上的关系,一般情况来讲,一旦孩子出生就以为着有了父子关系,但若是领养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建立起来的父子关系,就......


·举报私募基金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举报私募基金诈骗需要什么证据?一、遇到私募基金诈骗到哪里报案?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


·抢夺方向盘入刑法是否会被定罪?
      一、抢夺方向盘入刑法是否会被定罪?抢夺方向盘入刑法后只有在情节很严重的时候才会被定罪。针对不同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罪名予以具体规制。不过......


·疫情工资发放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疫情工资发放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


·如何对预备犯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预备犯罪量刑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


·未出生胎儿有继承权么?
      未出生胎儿有继承权么?《民法通则》1、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法》2、第二十八......


·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
      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时,可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


·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怎么办?
      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怎么办?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


·2023年新交规开车玩手机撞到人的处罚是什么
      新交规开车玩手机撞到人的处罚是什么?开车玩手机撞到人后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
      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一、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因为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备案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