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些条件

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些条件?
  
  在现在的生活中,我们很多人都会面临一些债务问题,但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们还有很大的不足。我们不禁会存在一些疑虑,比如,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些条件,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解开这个疑惑吧。
  
  一、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些条件?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民法典》规定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些条件,如果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几个条件,希望上面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如何进行?
      怎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如何进行?一栋建筑物的修建,需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去完成,对建筑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不会被批准投入使用,所以这就要......


·1.针对于工伤死亡赔偿的条件这个问题
      1.针对于工伤死亡赔偿的条件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指的是当事人在从事自己的工作得整一个过程当中,或者是从事和自......


·遗嘱公证了房产还要继承公证吗
      办了遗嘱公证还要办继承公证。遗嘱公证,是立遗嘱人生前立下遗嘱,再拿着遗嘱和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企业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


·构成集资诈骗罪既遂怎么处罚
      构成集资诈骗罪既遂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医保需要缴纳多少年可享受待遇
      根据相关政策来看,各地的缴费年限可能会不一样,一般想要终身享受医疗报销待遇的条件,需要在退休前,不论男性或女性都需缴满医保25年,才可以终身享......


·入职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参加工作一般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的企业会不签订合同,职工在遇到入职没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不签劳动合同,对于职工本来来说利益将会受损。劳......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的水利工程,具备发电、灌溉和防洪等功效,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河流沿线居民的安危。加强......


·上海拆迁规划补偿标准
      上海拆迁规划补偿标准上海拆迁规划补偿标准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


·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什么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


·律师代理虚假诉讼如何处罚?
      律师代理虚假诉讼如何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