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四)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五)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两种撤销权的权利人不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权利人是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双方都有权撤销,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受损害方有权撤销;而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第二,两种撤销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所保护的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正常地缔结契约、缔结正常的契约的权利,归根到底,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自由、平等、合理的意思表达与合同自由等基本民事权利,一般也称为合同撤销权;而撤销权所保护的对象直接指向债权人的债权效力,或者说债权实现的可能,所以也可称为债权人撤销权。简言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撤销请求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而撤销权以取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第三,两种撤销权的实现途径不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实现途径是,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合同法》解释一第23-26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第四,行使条件不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处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抵销权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意抵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撤销全大多数是受害方的撤销权,如果相关权利人受欺诈或者被重大误解,做出危害他人利益的严重行为,那么,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上诉撤销他的权利,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一,但并不是乘人之危。好啦,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撤销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物权优于债券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一、物权优于债券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什么?物权优于债券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就同一房屋,同一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就同样有“买卖不破租......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人们逐渐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故而开始注重对知识产权等抽象性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具体来说,......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工程质量验收对于完成一项工程来说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一项工程完成了如果不能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等于白做。由......


·确认不是劳动关系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不论是什么样的诉讼活动中都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代理,律师代理可以帮助诉讼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在我们的现实生......


·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些什么
      实物证据通常用来证明些什么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是比较广泛的,特别是实物证据的使用,常常会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实物证据为破获案件提供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诉讼离婚法院多久受理?
      在当代这个社会,诉讼离婚的十分常见,因为一般选择离婚的都是因为感情上不合,所以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以及一些其他的事项也会产生歧义,但是在实际生......


·有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吗?
      有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吗,社会抚养费属于刑事处罚,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期间恶劣可能会被判刑,不缴纳社会抚......


·发明专利权实质性条件是什么
      发明专利权实质性条件是什么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


·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实现抵押权要满足哪些条件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我国的公司法中的公司指什么?
      我国的公司法中的公司指什么?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概念及相关性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正常的公司设立、管理等秩序。可是,有很多人对公司的概......


·合同抬头是总公司盖章是分公司是否合法
      合同抬头是总公司盖章是分公司是否合法一、合同抬头是总公司盖章是分公司是否合法?合同抬头是总公司但是由分公司盖章的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