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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勘测、模拟和结合当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勘测、模拟和结合当事人的口供然后确定其交通事故责任,最后提交交通事故责任书,那么如果当事人对这份交通事故责任书表示不服时,该如何处理呢,就应该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审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呢?接下来,的我们为您整理编辑。
   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1、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不采纳。
   2、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划分责任不当的,法院应予以纠正并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3、 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的,不应该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
   4、法院认为认定书认定事实确属不妥的,可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必要求交通行政部门重新认定。
   二、裁判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三、最高法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1、 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法院该怎么处理
   1、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 要求机动车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外,非机动车、行人遭受了损失,就可以利用举证规则,要求机动车这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机动车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一般而言,这种损害赔偿的举证比较困难,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很难举出非机动车、行人这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利用这一策略,非机动车、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机动车一方进行索赔。
   3、 结合其他证据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比例的最终依据,它和其他的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遵守着同样的证据规则,在法庭质证环节是有可能不被法官采信的,没有事故认定书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法做出判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一个证明责任分配的证据,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则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还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划分双方的责任,一样可以进行索赔。
  由此可见,对于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再确定赔偿责任。但有时也会因为一些其他因素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
  上述内容是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的当对交警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表示不服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几种情况,如果发生上述内容中提到的情况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上述内容中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关于法院无法认定该交通事故责任时,应该采取的判决原则以及法院该如何对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以上为详细内容,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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