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1、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2、县城;
  3、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3、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1、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2、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3、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1、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2、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3、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4、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5、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 征或免征房产税。
   以上就是我们介绍的关于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用房房产税征收,是国家关于土地有效利用的政策导向,沈阳属于我国东北重工业城市之一,虽然无法和北京等超级大都市相比,但房地产业的发展一直都是稳步增长,合理规划房产税征收这关系到民生发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冒用别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冒用别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有哪些?一、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后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二、民法......


·17岁算是童工吗?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不能雇佣童工为自己工作,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导致了童工的死亡和残疾、受伤等,......


·行政拘留有决定书还需要拘留证吗
      行政拘留有决定书还需要拘留证吗这是必须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行政拘留通知书而不是拘留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


·子女抚育费根据双方自行协商而定
      子女抚育费根据双方自行协商而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


·哪些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哪些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


·没有签劳动合同赔偿吗
      要赔偿。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双倍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而不是用人单位欠发劳动者工资,理应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


·二手房子买卖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二手房子买卖过户流程是怎样的1、信息核对。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


·诈骗罪集团判几年
      看具体情况定。集团诈骗,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定罪量刑。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离职后已经不在公司加班费还需要支付吗?
      离职后已经不在公司加班费还需要支付吗?离职后已经不在公司加班费还需要支付,离职后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用。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


·中国被监护人有病是否需要抚养法,相关规定有什么?
      离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沉痛的,而往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成为了双方的头等大事。可一旦孩子生病了,抚养的一方无力支付医药费怎么办呢。那下面我......


·讨债公司合法吗,有哪些规定
      讨债公司合法吗,有哪些规定讨债公司,虽然已合法的组织形式及合法注册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