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持肯定说观点的人较为普遍,笔者也坚持肯定说,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代位权的效力所体现的几个方面,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债务人就不得产生妨碍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的行为,如果行使代位权之后,仍然不足以偿还债务人所欠的款项,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不足的部分,应起诉债务人,请债务人履行其偿还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注销公司法人代表到底应该做什么?
      怎么注销公司法人代表到底应该做什么?公司再不能再存续的时候或者当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支持公司运转的时候,很多公司就会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


·劳动关系确认标准是什么?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这里劳动合同是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引发劳动......


·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实际上是由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实际上是由决定的依据是什么其实您所购买的那些上市公司的股票本质上就是属于公司的债券的,等同于所有的民众都能够用自己手头的......


·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


·农村房产继承费用是怎样的
      农村房产继承费用是怎样的房屋继承过户费用主要有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缴纳,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法定房产继承费用免契......


·刑诉法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诉法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中......


·起诉离婚不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一审宣判或裁定不
      起诉离婚不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一审宣判或裁定不准离婚的案件,起诉离婚不立案的标准是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


·集资诈骗罪150万判几年?
      法院在受理集资诈骗案的时候,会重点参考集资诈骗金额,这是量刑的主要依据。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集资诈骗案件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受害人数也遍布全国......


·一、婚后买了一个车离婚算是共同财产不?
      一、婚后买了一个车离婚算是共同财产不?婚后购买的机动车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其他特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


·开设赌场案退侦两次后怎么处理?
      一、开设赌场案退侦两次后怎么处理?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