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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

企业应制定合理科学的商业秘密战略,如何选择商业秘密形式,还是专利形式?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方式选择商业秘密和专利这两种知识产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二者的不同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权利客体不同。商业秘密根据客体的不同,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类;专利的客体是发明创造本身,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第二,权利主体的可能数量不同。 同一商业秘密可能有多个主体同时存在,只要该主体是合法地获取商业秘密,就可以合法地享有和他人内容相同的商业秘密权;专利则只能由特定而唯一的主体独 占,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第三,权利本身的性质有差异。商业秘密是在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情况下主要通过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来维护的相对的、事 实上的竞争性权利。专利则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在法律生效地域范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第四,获得权利的方式不同。商业秘 密是符合构成要件的技术或经营信息自然产生的权利;专利则要由特定主体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实质性要件的才授予独占权。第五,权利 的保护期不一致。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主体 采取的保密措施、该秘密本身的新颖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等而各不相同。第六,在受到侵权后,权利能否恢复不同。商业秘密如果被非法的泄露而导致公开后, 该商业秘密就无法继续存在了;专利被侵权后,权利本身仍然存在。

    除了若干差异以外,商业秘密与专利也有一定的联系。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如果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不属于不 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权利主体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经过审查,授予专利权后技术秘密就转化为专利。但是这种转化是单向、不可逆的,即专 利无法转化为商业秘密。

    企业在把握商业秘密与专利关系的基础上,应根据技术秘密本身的性质、市场应用的前景、所属专业领域的现有技术水平及发展预测、企业保密的能力和措施等因素,决定采取具体的方式拥有知识产权。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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