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一 、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成立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仲裁前准备、调查取证和仲裁裁决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规定的时间限制。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通常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四十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被拘役有没有案底?
      拘役说的通俗点就是坐牢,这是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刑事犯罪后给予的刑事制裁,所以被判拘役的人是会留案底的。拘役时间如下: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


·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表要填写哪些内容
      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表要填写哪些内容一、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表要填写哪些内容?1、作品名称:填写申请作品登记的作品名称,要尽量简短(不得超过20个......


·土地承包合同能贷款吗,有什么条件?
      土地承包合同能贷款吗,有什么条件?一、土地承包合同能贷款吗?土地承包合同能贷款吗?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信社可以办理土地......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怎么写 每件事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不失误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怎么写每件事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不失误,医院治疗病人也是如此,由此就会发生一系列的纠纷事件。当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标准......


·一般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
      近年来,意外事故的发生频率在不断提高,工伤对企业和劳动者造成的损失都是巨大的,而且很多时候工伤事故会带来严重的矛盾纠纷,甚至很多时候因为法律......


·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


·一、劳动合同法培训期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培训期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培训期作出任何的规定,培训期限由公司自己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


·附加遗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附加遗产的规定是怎样的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


·公司股权转让的费用都有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的费用都有哪些?首先,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


·东莞外资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东莞外资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东莞外资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外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他们都是外资企业注册的一种,......


·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于现代社会人们的安全意识逐渐加强,所以很多人对人身损害赔偿有所关注,但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总是每年都有大大小小的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