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权转让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股权转让需要的资料有哪些?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权转让的种类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
  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
  4、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
  三、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四、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综上所述,股权的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的意思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才能达到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并且转让股权还要提交相应的转让材料。我们提醒您,股权再转让的过程中无论是他的转让流程还是转让时所需的资料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特别是在提交材料和签署协议时股东的签字或者双方盖章的都一定要引起重视。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股权转让所需的资料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肇事车主不先行垫付怎么办?
      肇事车主不先行垫付怎么办?肇事车主不先行垫付怎么办?肇事司机不给垫付医药费并不犯法,这是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


·交通肇事逃逸导致轻伤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导致轻伤如何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前款......


·网络诈骗公司员工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公司员工怎么判刑网络诈骗员工,如果不知情,没有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如果员工知情,实施了共同诈骗的行为,则按照我......


·甲方将坐落在房屋
      甲方将坐落在房屋,建筑面积,(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二、租期从起至止。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季)初天......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区别
      赠与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行为,任何人都能够接受赠与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进行赠与,只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才能进行赠与或者是说所才能进行有......


·工伤鉴定结果没出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工作中,我们总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造成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后要获取赔偿是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的。可是,有的企业会在鉴定结果为出来前和相关劳动者解约。......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规避应如何做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规避应如何做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规避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


·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民事主体使用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并且也缴纳了税额以及出让金等,但是若国家有需要,依旧可以按照既定流程的规定,进......


·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吗?
      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吗?可以,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


·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是什么?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