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争议仲裁特点自身特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特点自身特点是什么?
  
  我们工作都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特殊工种是默认的约定,一旦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不能正常遵守,我们需要进行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特点自身特点是什么呢?让我们为你一一述说。
  
  
  仲裁过程
  
  案件受理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调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调解或裁决的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件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解决途径
  
  “一调一裁两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中有哪些必须约定的内容呢?下面梳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借鉴。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项。
  
  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如合同当事人属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毕时又签订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新合同,且两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这样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部分在仲裁管辖范围内,一部分在诉讼管辖范围内,所以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就会出现合同当事人既要进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诉讼的情况。故为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对前期没有约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写入新合同争议条款中。
  
  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以上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特点自身特点,及时,有时间要求的,程序简单,一次仲裁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仲裁不等于调节制度具有法律效应的。希望能帮助您正确的进行解决劳动纠纷,有疑问向律师联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纠纷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
      在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的时候,很有可能是以夫妻名义出资的,而这种情况下在公司的股份自然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日后夫妻离婚的,就需要对这部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关系抚养权怎么判?
      在当代这个社会,您比较熟悉的就是抚养的一些表达,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抚养这个词语,但是实际上我国还存在着收养关系,这也是比较常......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是多久建设工程是一类比较复杂的工程,由于其建设周期长、涉及金额大,因此发包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往往会与承包方约定工程质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内容有哪些?
      婚姻关系作为维系家庭的纽带,法律专门对此做了规定,随着生活观念的转变,《民法典》中存在许多需要和现今社会观念相适应的地方,所以今天我们就带您......


·离婚协议书要自己写还是律师写
      协议离婚现在也是多数夫妻选择的离婚方式,但是协议离婚的话是需要有离婚协议书作为重要依据的。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也需要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由于离......


·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婚姻无效是因为不具备结婚要件,从而导致婚姻无效。此时有资格的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在男女之间也就不再具有“婚姻关系”。但按照法律中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不是的,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


·借款人欠债不还的要怎么办?
      作为朋友,在对方有难处时借钱给对方,本是好意,但是对方却将还钱的时间一拖再拖,生活中的此类事情着实让债权人很无奈。那若真的遇到借款人欠债不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是多少
      我们在电视、新闻和网络等等传播方式都能够看到很多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例,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方和肇事方都是很糟糕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保......


·企业收购存在哪些风险
      企业收购存在哪些风险企业之间的收购行为是建立在企业法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一种等价值的交换,那么企业收购的方式有哪些,而企业在收购的过程中又会......


·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