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损害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

损害身体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什么是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二、损害身体权有哪些行为?
  
  损害身体权的行为指损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正在实践中,损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
  
  没有依法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损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盗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顾客的己格尊宽,也损害了顾客的身体权。
  
  (2)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
  
  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宽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损害;未造成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损害。对于己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便是损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死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正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可能损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损害公民的健康和死命。根据殴制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己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己的刑事义务。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义务。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损害健康权的民事义务;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损害身体权追究义务。
  
  (4)对尸体的损害。
  
  公民的身体权好像名毁权、肖像权一样,不仅正在其死前存正在,正在其死后也存正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己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己格利益以及社会讲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正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损害尸体的行为。对于损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己或近亲属能够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损害身体权该怎么赔偿?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等。
  
  2、通工损失,一般按受害人受害前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成都、恢复状况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3、护理费,按照误工损失标准计算。经医院批准专取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可以按照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4、交通费,即送受害人去本地医院及外地医院治疗的交通费及护理而支出交通费。
  
  5、住宿费,包括受害人去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出费用也按实际支出赔偿、以上赔偿项目的赔偿额应当分类计算,然年汇总请求。
  
  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已经对这些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众所周知,身体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重要权益,不可损害。如果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自身利益的损失。这个维权的道路虽然辛苦,但是没关系,您可以找律师帮忙,将维权进行到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的一、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的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


·侵犯商标权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现在的商品市场当中越来越注重商标的重要性,一个商标是一个品牌和一个企业的标志,也是消费者信赖的依据,所以商标的所有权以及商标的保护在民事行为......


·慢性病医保跨地区看病报销条件
      一、慢性病医保跨地区看病报销条件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是什么意思?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是什么意思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


·触犯绑架罪会判多少年?
      触犯绑架罪会判多少年?一、触犯绑架罪会判多少年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公司法利润分配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利润分配条件是什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鼓励您创新创业,也有越来有多的人响应国家的号召自主创业。自己创建一个团队来成立一家公司是一件......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收集证据有限制吗
      一、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收集证据有限制吗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


·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涉及到民法典当中的产品责任缺陷,民法上的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如何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管是对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进行拆迁,都必须要对被拆迁人做好补偿与安置工作,否则的话是不允......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一、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1、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


·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怎么签订?
      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怎么签订?如果我们想承包一些工程的话,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个人工程承包合同书并不是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的,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