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债权人威胁债务人定罪是怎样的

债权人威胁债务人定罪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定义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二、债权人威胁债务人的处罚
  1、债权人绑架债务人,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如果是抢劫,致债务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3、如果是强行扣押财产,可以报警调解或者民事上的以侵权起诉处理;
  4、如果是威胁、恐吓的话,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犯罪,但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报警,让民警调解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行政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我们已经在上文为您介绍了关于债权人威胁债务人定罪是怎样的,由此可以知道,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受到债权人的威胁,需要根据情节的大小对债权人定罪,如果只是威胁,没有造成什么后果,是不属于犯罪的,但是如果伤害到当事人,就可以上法院告债权人,对其定罪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通过行贿串标围标量刑是怎么样的
      一、通过行贿串标围标量刑是怎么样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


·遇到强制拆迁养殖场怎么办
      遇到强制拆迁养殖场怎么办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遭遇到强拆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国有土地......


·怎么界定设计侵权?
      怎么界定设计侵权?一、怎么界定设计侵权一般来说如果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


·一方有外遇离婚该怎么判?
      在一方有外遇的情况下,很多人都是无法忍受的,因而选择离婚的情况也比较多,并且我们总结了一下此时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居多。那实践中要是一方有外遇......


·死刑冤案国家赔偿就如何赔?
      死刑冤案国家赔偿就如何赔?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


·刑事案是不是过了追诉期就不会起诉的?
      刑事案是不是过了追诉期就不会起诉的?刑事案件与民事上的诉讼时效类似,当犯罪经过法定年限后,就不再追诉,虽然犯罪具有可罚性,但是经过一定年数后,......


·离婚协议书要写明什么事项
      离婚协议书要写明什么事项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


·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固定收入的
      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


·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吗?
      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吗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共同遗嘱必然是指共同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形式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相互关联的整体遗......


·如何证明分居满2年的事实
      如何证明分居满2年的事实一、如何证明分居满2年的事实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


·在我国关于侵占罪怎么起诉
      随意侵占他人的财物这本身就是属于道德的一种沦陷,现在不要说是捡到他人的物品主动归还了,有很多人甚至会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东西占为己有,在物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